修路征地“四不准”,违者必罚!

时间:2024-09-1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修路征地“四不准”,违者必罚!

亲爱的农民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农村修路征地的事儿,特别是这个“四不准”的原则,这可是关乎到咱们农民兄弟的切身利益。

1、不准不发公告就征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提前告诉大家哪儿要修路,为啥修,要征用那些土地,这样大家心里就有底了,不会被搞的措手不及。

2、不准故意压低补偿价格,《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土地征收不能让咱们老百姓吃亏,咱们的土地,每一寸都是宝贵的,不能被随意低估。

3、不准不听证就征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这听证就像咱们村里的座谈会,大家坐在一起发表意见,商量解决的办法。

4、不准先修路后给补偿,必须先补偿后动工建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各地区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农民朋友们,这些规定都是咱们的保护伞。如果遇到征地,一定要记住这“四不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咱们的土地,咱们的家,咱们一起来守护!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和经验,让我们一起为农民朋友们的权益保护出一份力!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招募调研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乡村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