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村干部别想通过撤并村庄以权谋私

时间:2024-08-3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村干部别想通过撤并村庄以权谋私

为了节约资源、促进农村发展与现代化、破解人地矛盾等多方面原因,现在我国很多农村已经或者面临撤并。在村庄撤并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大量的经济利益调整,一些村干部可能经受不住诱惑走上腐败的道路。

广大的村民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了,村干部如果有以下这些行为都是严律禁止的!

一、违规操作以谋取私利

虚构工程或夸大工程量:在村庄撤并过程中,村干部禁止虚构工程项目或夸大实际工程量,以此来套取国家补偿款或专项资金,进而将这部分资金据为己有。

私自处置集体资产:撤并村庄往往涉及集体土地的重新分配和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干部禁止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私自处置集体资产,如低价出售集体土地、变卖村集体财产等,从中牟取私利。

二、截留、挪用补偿款和专项资金

截留国家补偿款:在村庄撤并过程中,国家会下拨相应的补偿款用于村民的安置和补偿。村干部利用职权截留部分或全部补偿款,导致村民无法按时足额获得应有的补偿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用于村庄撤并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的专项费用。村干部如果挪用这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其他与村庄撤并无关的项目上将面临严厉惩罚。

三、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程序

干预招投标过程:在村庄撤并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项目中,村干部如若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过程,使特定关系人中标,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受到处罚。

强制推动不符合民意的撤并:村干部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动村庄撤并,甚至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村民同意,以此达到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目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与黑恶势力勾结:在村庄撤并过程中,有的村干部与黑恶势力勾结,利用黑恶势力的影响力强行推动撤并工作,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滥用职权为亲友谋取利益: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村庄撤并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优先分配安置房、违规获得补偿款等。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利益。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村干部通过撤并村庄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必须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确保村庄撤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利益无小事,各位农民朋友要是发现村干部有这些行为的花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联合其他村民投票罢免违法村干部!

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招募调研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乡村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