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关于遴选执法船舶上排坞修项目监理服务机构的公告

时间:2022-05-25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计划组织2艘执法船舶(中国渔政46013船和中国渔政46016船)上排坞修,现向社会公开遴选执法船舶上排坞修项目监理服务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执法船舶上排坞修项目监理服务

  2、坞修船厂:待定

  3、监理服务费:省总队执法船舶上排坞修项目预算资金为叁佰贰拾万元整(¥320万元)。参选机构根据监理服务行业收费标准自行报价,报价超过行业最高价的为无效报价,下浮超过20%的报价需提供报价说明。

  4、服务内容:本项目服务内容包对坞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坞修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等监理服务。

  5、监理服务期:从船舶进厂坞修至船舶坞修完工交付出厂。

  二、监理要求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船舶坞修合同、船舶技术规格说明书、技术设备协议、CCS现行船舶规范及国家现行行业规则,以及省总队从船舶管理、经济效益、修理保养等方面提出的坞修需求开展监理工作。

  (二)协助省总队进行船舶设备选型技术咨询,协助省总队与船厂谈判、验收,以及各项技术性能的评定和费用控制等工作。

  (三)驻厂监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船舶坞修的质量、进度,并对变更项目在技术和经费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派出(驻厂)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

  1、轮机专业监理人员1人;

  2、船体专业监理人员1人;

  3、电气专业监理人员1人。

  (四)编制并向省总队提交监理工作方案及计划,掌握坞修质量和进度情况,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的意见建议。本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省总队提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协助省总队办理船舶有关证书,对船舶进厂坞修过程中增加的隐蔽工程及关连工程项目进行免费评估并出具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事项。

  三、参选机构资质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参选机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授权)的企业或机构,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取得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若三证合一的,则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参选机构须具备国家相关部委或省级以上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颁发的乙级以上船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中选后不得转包第三方。

  四、参选注意事项

  参选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对本项目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均被视为无效报价文件。报价包含监理人员工资、差旅费、补贴、管理费用、税金等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

  1、参选文件构成

  (1)参选承诺书(自拟)。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价明细表(包含监理人员工资、差旅费、补贴、管理费用、税金等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表格自拟)。

  (4)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证明(需有查询日期)

  (5)工作方案

  (6)服务承诺

  (7)企业资质和拟派人员资质,投标企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国家相关部委或省级以上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颁发的乙级以上船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拟派项目总监需具有船舶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拟派监理人员需取得相应专业监理师资格证书。

  (8)2019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钢质船舶建造或坞修监理业绩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参选文件中必须包含上述所有材料,参选文件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个页面均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参选文件需密封,标明项目名称、参选单位名称。

  2.参选文件递交

  本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至5月22日16:00,参选文件请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9:00前密封送至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号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1219室(邮寄送达或者直接送达),逾时则不予受理。

  3.参选机构应详细阅读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对本公告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在递交参选文件3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省总队。

  五、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陈海军联系电话:0898-6568631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12号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1217室

  六、遴选规则

  (一)遴选小组

  由省总队组成遴选小组,遴选小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人。

  (二)资格审查

  遴选小组对报价单位资质、拟派人员资质以及报价文件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三)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遴选,推荐最高得分者为本项目监理服务机构。

  七、遴选结果公示

  遴选结果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省总队。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

  2022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205/t20220518_3196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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