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5月19日)

时间:2022-05-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1

   

   

   

   

   

   

   

   

   

  自然人

  黄中沙

   

   

   

   

   

   

   

   

  钦农(农机)简罚〔2022〕04号

   

  2022年5月16日17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黄中沙驾驶擅自改装(加装两个后轮),号牌号码为桂01-33101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22/5/16

   

   

   

   

   

   

   

   

   

  2

   

   

   

   

   

   

   

   

   

  自然人

    班广珠                                                                                                  

   

   

   

   

   

   

   

  钦农(农机)简罚〔2022〕05号

   

   

  2022年5月17日16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班广珠驾驶擅自改装(加装栏棚),号牌号码为贵09-A2286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22/5/17

   

   

   

   

   

   

   

   

   

   

  3

   

   

   

   

   

   

   

   

   

   

  自然人

   

   

  刘龙艺

   

   

   

   

   

   

   

   

   

  钦农(农机)简罚〔2022〕06号

   

   

  2022年5月17日16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刘龙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的情况下,驾驶号牌号码为桂01-97240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22/5/17

   

   

   

   

   

   

   

   

   

   

   

  4

   

   

   

   

   

   

   

   

   

   

   

  自然人

   

   

   

   

  梁臣政

   

   

   

   

   

   

   

   

   

   

  钦农(农机)简罚〔2022〕07号

   

   

   

  2022年5月19日9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农场长岐岭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梁臣政驾驶擅自改装(加高栏板),号牌号码为粤09-24889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22/5/19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9139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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