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 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容被侵犯!

时间:2024-07-0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就是因为这句话,有多少外嫁女的土地被村子强行收回,有多少外嫁女的土地被征收了都拿不到补偿?这种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俗成约定”早就应当被打破!

《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 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不容被侵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点在实际问题的应用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有着详细的讲解:

1.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举例:女子原本在娘家有地,结婚后随着丈夫搬到新村,但是未获得新的承包地。此时,娘家村子不得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女子的承包地。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举例:女子结婚后在丈夫的村子取得承包地,后来丈夫去世了,女子继续在村子生活照顾公婆,村子不能以丧偶为由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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