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两类人在行使权力时 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

时间:2024-05-1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是,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下面,小政会通过举例帮助大家了解这一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两类人在行使权力时 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

一、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能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损害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债主),甚至是优先于其他物权人清偿债权。

以房屋抵押为例,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与之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未经允许处置担保物房屋,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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