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存在以下情形的农产品 严禁销售!

时间:2024-05-0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存在以下情形的农产品 严禁销售!

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2.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3.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4.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5.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6.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小政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果大家在购买农产品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请及时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投诉举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农产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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