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发布答记者问
时间:2024-04-24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以下简称《分类》)。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制定发布统计分类有关情况进行专题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分类》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农业统计是反映农业农村经济活动的“晴雨表”,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服务政府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统计分类标准是界定统计范围、明确统计对象的前提,是统计调查、统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统计数据可比性的首要条件。在《分类》研制之前,农业统计主要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农林牧渔业的分类内容。相关分类对于科学实施统计调查,准确反映农业规模、结构,顺利开展农业统计核算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农业经济活动领域正在由传统种植、养殖向加工流通、休闲旅游以及生产性服务拓展,传统的农林牧渔业分类已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准确和全面反映。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将不断迭代升级,对农民就业增收的贡献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统计标准。同时,我国农业对外交流也日益增多,涉及农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比较随之增加,更需要制定与国际分类相衔接的统计分类标准。时代在发展,产业在融合,亟待制定一项专门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
为科学界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全面准确反映农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国家统计局会同农业农村部于年初启动了《分类》的研制工作,历时一年,《分类》现已通过国家统计局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问:《分类》的编制原则是什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为保证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研制的科学性、实用性与针对性,在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对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梳理。现行《分类》中的农业及相关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以及产品为农林牧渔业所用、直接使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和依托农林牧渔业资源所衍生出来的二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环节形成的全部经济活动。
围绕以上概念,我们将《分类》具体范围确定为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61个中类、215个小类。其中第一大类“农林牧渔业”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A门类(农、林、牧、渔业)一致,为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核心领域,其余大类为农业及相关产业相关领域。
整个《分类》基本涵盖了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各环节经济活动,实现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于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应“全面准确反映农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的要求。
问:《分类》发布后,将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答: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传统种养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小,而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的增加值占比逐渐加大。《分类》将统计口径从传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环节,拓展到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客观反映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科学内涵和内在规律,充分体现农业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对优先发展农业农村、促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将在编制“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对健全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制度研究作出部署,推动将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作为评价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更好地发挥新的统计分类制度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问:下一步在实施新的统计分类、开展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实施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开展增加值核算。今年9月以来,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了初步核算方法和剥离系数(涉农经济相关活动占比,下同)建议,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增加值试测算。
在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中正式实施这一分类,还需要有完备的工作机制和成熟的核算方法作支撑。
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做好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核算工作。一是深化问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对未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分类指标的数据采集、规模以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登记、剥离系数的赋值等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对策。二是完善统计制度。制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及工作规范,完善统计核算方法,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增强获取统计数据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培训指导。面向统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宣讲新的分类制度,强化对各地的业务指导,稳步推进反映农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的增加值核算,积极推进数据发布规范化、制度化。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hdjl/rdhy/zcjd/202311/t20231114_388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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