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情况要公开 严禁侵占、挪用

时间:2024-01-2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村里在拿到征收土地的相关补偿费用后,既不依法及时发放,也不公开补偿费用的收支明细,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情况要公开 严禁侵占、挪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已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征收补偿费用收支的具体情况,并接受监督。任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总之,大家要记住一点:农村土地带来的收益绝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组织的私产,而是属于我们整个村集体成员的。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也是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和决定才能办理的,某些人自己偷摸分了可不行!

如果村里不能及时公布或者虚假公布征收补偿费用收支的具体情况,咱们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请他们过来调查核实,并责令其依法公布相关信息;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村里存在贪污、私分、挪用等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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