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关于《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4-01-06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一项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的重要制度。2018年,《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8〕15号)明确将我省列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省份。五年来,我省在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水生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方面,积累宝贵经验,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34条,包括总则、渔业官方兽医、检疫申报、产地检疫、检疫管理、附则等六方面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等内容。明确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对象和范围,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二)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明确了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人员条件、确认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明确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由渔业官方兽医负责,及撤销、注销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的条件,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择优指定协检人员,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三)第三章检疫申报,规定了检疫申报制度、申报点设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方式、检疫受理等内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明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四)第四章产地检疫,明确了渔业官方兽医在开展产地检疫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对检疫合格、不合格的处置措施及跨省引进苗种管理等内容。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由渔业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第五章检疫管理,明确了检疫工作的要求及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检疫工作管理职责。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疫证章的管理工作,各项文书应保存二十四个月以上。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解释和有效期。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401/t20240105_463295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