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需担责——商州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2-12-21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12月8日,经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商州区法院环境资源庭开庭审理,这是近年来商州辖区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2022年6月,被告人樵某、闫某使用毒鱼药剂鱼藤酮与洗衣粉混合的方法,在汝河河道内捕捞宽鳍鱲、中华鳑鲏、黄颡鱼等水产品近七百条。二人投放的鱼藤酮药剂造成1公里多天然水域水生动物不同程度的死亡。检察机关认定樵、闫二人在禁捕期、禁捕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并造成水域环境破坏,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参考“三省六地”《关于强化统一环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裁判尺度的意见》对二被告人提出了量刑建议。因二被告人的行为打破水生食物链平衡,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樵某某、闫某某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商州区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并邀请农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危害后果及量刑进行了激烈辩论。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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