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12-07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1.上海某农业科技种子有限公司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举报反映,上海某种子种苗有限公司未获得农业部门发放的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种子种苗。经查:当事人上海某农业科技种子有限公司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未登记草莓作物并委托由某种子种苗有限公司代销草莓种苗。当事人未能提供委托备案的相关证据,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条第(四)(五)项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6735元整,处货值金额4.1倍罚款562663.5元整。

  2.上海市某鱼药服务站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2021年9月9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某鱼药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商标为“争跃”、商品名为“菌迪”、标称为“虾蟹专用”的产品,用于养殖水体消毒及虾蟹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染(特别是弧菌),属兽药范畴。经查,涉案产品无批准文号,认定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上海市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涉案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罚款5040元整。

  3.上海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3月2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海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东方之草宝宝驱蚊植物草本抑菌花露水”商品无农药登记证号。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东方之草宝宝驱蚊植物草本抑菌花露水”成份内有樟脑、香茅油,具有驱蚊虫的功效,标签上也有防蚊虫宣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管理。但执法人员通过多番查证未查到该产品的农药登记信息,认定该产品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产品 51瓶,没收违法所得766.9元整,罚款5000元整。

  4.某种子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5月22日,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对某种子商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0%甲维•虫螨腈可湿性粉剂等共11种农药产品。经查询比对涉案农药的备案登记信息,确认产品标签与登记证一致。经过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67元整,罚款6000元整。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ncpaqzfjd/20221122/e6cb20b844144953a6ce9408691430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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