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关于实施钦州市2022年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2-04-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关于实施钦州市2022年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

    

    

  相关渔船船舶所有人、渔业企业: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0号)《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钦州市2022年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且未申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更新改造为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资源友好型和新材料两类渔船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

  其中,资源友好型渔船更新改造是指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是指木质、钢质、水泥等材质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

  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设备投入。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列入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及期限

  (一)补助对象。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整船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二)补助期限。实施整船更新改造渔船的建造完工日期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的,可以申请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

  三、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自2021年起,自治区具体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附件1)执行。其中,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功率以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载明的“双控”功率为准。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主要从中央下达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执行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对渔业发展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则参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补助申报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拆解拟淘汰渔船,并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建造渔船。渔船建造完工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按自愿原则,渔业船舶所有人对照申报条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补助申报书》1份(附件2)。

  2.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3.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有权和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4.渔船设计图纸1份。

  5.更新改造资金结算表1份。

  6.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的不利用新建渔船从事非法捕捞生产的书面承诺书1份。

  (二)拟补助渔船排序方式

  按照新建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日期的先后进行排序,如申报补助资金总额大于年度项目下达资金总额,未能享受本年度项目补助的渔船在下一年度项目中优先安排补助。

  五、材料提交地点: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 渔政渔港监管科(钦州市钦北区文峰北路160号恒商大酒店8楼809室)。

  六、联系电话:0777-2397763。

    

  附件:1.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

  2.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项目补助申报书

    

    

  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

  2022年4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7881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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