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29号(农业水利类1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2-08-23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A

  公开

  马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项目改造提升力度

  高标准农田面积大、覆盖广,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部分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不同程度存在工程不配套、设施损毁等问题,影响农田使用成效,亟需改造提升。2021年8月,国务院批复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到2030年改造提升2.8亿亩高标准农田。我部将充分利用“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清查评估成果和近年来各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合理测算安排年度改造提升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各省年度改造提升任务作为资金分配测算因素之一,加大对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关于建立健全建后管护机制

  农田建设三分建、七分管。建后管护是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的关键。《规划》明确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规定,在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确保管护质量。近年来,我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政策。联合水利部共同印发《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明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地方政府的主导责任、工程管护主体及责任,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合理保障管护经费,严格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监管,评估评价各地管护工作成效,对管护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同时,积极支持各地围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开展探索创新,系统梳理和总结推广了一批经实践验证运行效果良好的管护模式,指导湖南、河北、辽宁等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三、关于多渠道筹集落实管护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明确提出,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近年来,各地针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落实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管护资金筹集模式,形成了一批好模式好做法。如河南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以电折水、计量收取水电费等方式筹集日常管护经费;江西永修在落实适当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注重用好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关于您提出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用于建后管护的建议,经商财政部,财政结余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研究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地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长期持续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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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tjsgls/202208/t20220823_64076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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