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村里侵害咱权益的决定,能撤销!

时间:2025-03-28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村里侵害咱权益的决定,能撤销!

家人们,在咱农村,村集体的各种决定和咱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可要是村里做出的决定侵害了咱农民的权益,该咋办呢?今天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就给大家带来一个好消息,这些侵害咱权益的决定,是可以撤销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给咱农民撑腰啦。不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他们做出的决定,只要是侵害到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咱受侵害的成员就有权利站出来维权。

比如说,咱村的成员大会决定把村里的集体土地低价租给一个企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咱村民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个不合理的决定。再比如,理事会在没有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决定拆除村里的公共设施,用于其他用途,这也侵害了村民的权益,咱同样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这条法律规定,给咱农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用再忍气吞声,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人们,这下知道该怎么做了吧。要是还有更多乡村难题,关注我,小政为您一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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