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明确:户口未迁,征地补偿权益不减!

时间:2024-10-2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上,外嫁女的权益一直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话题。最近,一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位外嫁女因户口未迁出,而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遭遇不公。这一案例不仅触及了农村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也反映了农村征地补偿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补偿款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村民可以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决定补偿款的分配方式。然而,这种民主讨论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个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造成集体成员之间的不平等,更不能歧视女性。

本案中,原告张某作为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益,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0条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意味着,无论女方是否嫁出,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都不应被剥夺。

此外,如果外嫁女在丈夫家那边没有取得承包地,她的生活保障依然依赖于原村集体的土地。因此,当土地被征收后,外嫁女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然而,如果存在投机行为,如在得知征地消息后才将户口迁回,法律是不会保护这种行为的。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尊重和保障每一位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无论其性别和婚姻状况如何。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对农村征地补偿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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