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时间:2024-09-2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可以总结如下:

1. 政治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全省检察机关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下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2. 立法建议: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3. 业务指导: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4. 侦查权行使: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 刑事案件处理: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6. 法律监督:负责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 公益诉讼:负责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 执法监督: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 控告申诉处理: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0. 检察权决定审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 理论研究指导: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2. 队伍建设: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13. 人事管理: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14. 检务督察: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5. 财务和技术指导: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6. 其他事项: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些职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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