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

时间:2024-09-0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肩负着以下这些职能:

一、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六、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七、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九、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三、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四、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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