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职能

时间:2024-08-15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设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到第六庭,其职能分别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职能

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物权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权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类合同、借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商事主体之间物权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权纠纷);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类合同、借款合同)、侵权责任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与公司、保险等有关的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原则,负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不服仲裁裁决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五庭:负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证券、期货、信托、票据、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借款纠纷、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六庭:负责涉房屋和土地物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纠纷案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等;涉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类案件审理工作。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涉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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