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职能

时间:2024-08-1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设有民事审判第一庭到第四庭,其职能分别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职能

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婚姻家庭、继承及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除外),物权纠纷(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除外),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买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涉军案件审判协调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调研和对下指导。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金融借款合同、金融不良债权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证券、期货、信托、票据、信用证、保险、公司及破产等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其他合同(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买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合同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劳务、服务、离退休返聘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以及农、林、渔、牧业等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协议纠纷除外)、担保物权纠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负责仲裁程序案件、司法协助工作;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劳动人事争议,劳务、服务、离退休返聘合同纠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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