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时间:2024-08-1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吉林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3.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7.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8.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

9.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10.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12.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宜。

13.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全省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5.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6.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全省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

17.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8.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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