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时间:2024-07-30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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