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明确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这7点

时间:2024-07-2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特发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明确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这7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载明听证的情况;

4.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这一举措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为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秩序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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