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州市 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细则》《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钦市农业办发〔2022〕19号)

时间:2022-05-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钦市农业办发〔2022〕19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2.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精神,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机制定义】本工作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随机从本部门监管对象中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检查要求】实施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两库一单】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局行政职权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应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和人员工作变动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及时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行业代码、联络人、联系方式等。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三)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法类型、执法区域、执法证号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五条【计划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监督职责制定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三)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四)检查人员名单不得公开。

  第六条【工作职责】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属执法机构是实施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主体,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明确名称、执行时间、检查内容、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第七条【抽查频率】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应当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八条【执法记录监督】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邀请局机关纪委、法规科等到现场监督。应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同时将抽查过程形成书面文字资料,保存归档。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检查程序】随机抽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当由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抽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单位盖章确认。制作抽查记录时,应当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申辩。

  第十条【问题处置】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抽查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及时进行总结,提交检查报告,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作出行政处罚的,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二条【信息保密】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三条【工作纪律】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细则由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规定保留】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2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非市场主体等各类检查对象。

  本工作指引中的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条款原文,未作修改。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9〕42号)文件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要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立案查处、其他。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当场立案的,可认定为“立案查处”。

  (四)有其他情况,如“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可认定为“其他”。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检查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记录建档情况检查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记录建档情况

  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和投入品记录档案,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是否有违规使用农药的情况

  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药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农药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1.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2.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农药经营门店采购农药是否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

  2.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4.检查农药标签是否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5.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6.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行为。

  7.检查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是否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三、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肥料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肥料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检查肥料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肥料产品是否依法登记或备案。

  2.检查肥料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检查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11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种子农资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1.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2.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是否备案。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引种品种和区域是否在当地省级备案。

  2.检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依法登记。

  3.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4.检查种子农资经营门店是否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5.检查种子标签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6.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

  兽药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检查兽药经营门店是否按兽药管理规范(GSP)上传。

  (四)检查兽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兽药是否能通过兽药系统平台查询。

  (五)检查兽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兽药标签说明是否规范。

  三、检查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04.11.1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经营、生产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经营、生产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符合开办条件。

  (三)检查饲料经营门店是否按饲料管理规范经营。

  (四)检查饲料经营门店经营的饲料标签说明是否规范。

  (五)检查饲料经营门店经营的饲料是否按要求存储。

  三、检查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2012.5.1起施行)第3条第二款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检疫合格证出证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二)检疫合格证出证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疫合格证出证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检查检疫合格证出证主体是否为官方兽医。

  (二)检疫合格证出证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检疫合格证出证情况。

  2.检查检疫合格证出证档案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一)检查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条件;

  (二)检查生猪屠宰企业防疫条件。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屠宰工具和设备。

  (五)检查生猪屠宰场所的卫生防疫条件。

  三、检查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七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一)动物诊疗机构资质检查;

  (二)动物诊疗机构防疫条件检查;

  (三)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经营活动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及经营条件; (二)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三)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场所动物防疫情况。

  (四)检查是否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五)检查是否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六)检查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资质检查。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检查。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日常培训活动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教学场所检查

  1.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 500平方米。

  (二)教学人员资质检查

  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培训机构组织管理制度检查

  1.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3.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检查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资格管理

  1.农业机械维修者,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2.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2)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3)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5)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二)质量管理

  1.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2.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3.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三、检查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检查农业机械安全状况及相关证书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三、检查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养殖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养殖场、屠宰场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养殖主体资质情况检查

  检查养殖主体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养殖行为规范情况检查

  1.检查动物免疫情况

  2.检查兽药、饲料使用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九十九条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

  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养殖品种与特许证品种是否相符的检查。

  (二)是否有违法买卖、利用水生动物行为的检查。

  (三)是否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检查。

  (四)是否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养殖品种与特许证品种是否相符的检查

  1.查阅养殖证件、资质。

  2.实地查看养殖品种与特许证品种是否相符。

  (二)是否有违法买卖、利用水生动物行为的检查

  1.集贸市场外,检查是否有违法买卖、利用水生动物行为。

  (三)是否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检查

  1.检查单位和个人是否为走私和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场所。

  2.检查单位和个人是否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是否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

  3.检查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是否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第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四)是否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况检查

  疫情期间,检查是否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4次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情况的检查。

  (二)对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等持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三)对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刷写、标明情况的行政检查。

  (四)对渔业船舶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情况的检查

  1.检查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等是否取得相应的职务证书,其他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

  (二)对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等持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1.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2.检查捕捞渔船是否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

  (三)对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刷写、标明情况的行政检查

  1.检查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是否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2.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是否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四)对渔业船舶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三、检查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

  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渔业船舶安装渔具情况的检查。

  (二)渔业船舶使用渔具、捕捞方法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渔业船舶安装渔具情况的检查

  检查渔业船舶安装的渔具是否为禁用渔具。

  (二)渔业船舶使用渔具、捕捞方法情况的检查

  1.检查渔业船舶使用的渔具是否为禁用渔具。

  2.检查渔业船舶使用的捕捞方法是否为禁用的捕捞方法。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条。

  (编辑:农丰)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8787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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