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些情况可依法进行登记 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时间:2024-04-12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农村,我们的宅基地、农田、林地都属于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化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些情况可依法进行登记 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也就是说,无论是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农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只要有了变化,就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

这项规定,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因为有许多农民朋友并没有养成保留证明材料的习惯,一旦发生纠纷什么证据都拿不出来。即便拿出了证据,也可能就证据的真实性与对方扯皮一段时间,大大增加了维权的成本。这时,如果我们能有官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证明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确保了我们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您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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