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 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时间:2024-04-07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之前的文章里,小政为大家讲解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打官司难以胜诉的原因(给予了对方抗辩权)。在这时,如果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是单纯不知道抗辩权,没有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我们还是能够依法维权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 这种情况 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这种情况,那我们可就真的无法通过诉讼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句话中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通常就是驳回诉讼请求。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人民法院才有可能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时限。这一规定旨在,使我们及时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长时间的拖延而导致证据丢失、记忆模糊等问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小政强烈建议大家:一旦权利受到损害,千万不要拖延!及时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真正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朋友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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