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 老百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干涉

时间:2024-03-0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购买日常用品,还是签订复杂的商业合同,都属于民事活动。这时,《民法典》第五条中所规定的自愿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 老百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干涉

它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我们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来做出选择,无论是选择交易的对象、方式,还是决定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这一权利不容任何人或组织非法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我们真实意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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