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市场需求调查的公告
时间:2022-04-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建发〔2022〕1号)要求,为科学编制我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经费预算方案和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市场需求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需求调查目的
土壤普查工作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开展市场需求调查,了解全区土壤调查采样和数字化成果编制机构发展现状、市场规
模、类似业绩情况等,为科学编制全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经费预算经费方案和实施方案提供基础支撑。
二、政府采购需求及任务
按照全国土壤普查统一技术规程和工作要求,国务院三普办分发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任务,自治区认领任务并分发至各市、县(区)。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与指导专家对接,在县级土壤普查机构的指导、协调下,使用手持终端APP完成任务认领,开展实地调查采样,填写和上传调查数据。统一标签样式,妥善包装保存样品,填写交接登记表,按时交指定检测单位,并负责完成项目成果编制。试点(平罗县、沙坡头区)调查采样时间为2022年4月至6月底。耕地调查采样在上茬作物收获后、下茬作物整地施肥前开展;果园在果品采摘后至施肥前开展;森草地区的土壤调查采集应避免雨季。具体调查采样工作内容包括以下8项:
(一)土壤立地条件调查。包括表层样点和剖面样点2种样点的空间位置、地表利用、成土环境等自然景观和人为影响的背景信息。重点调查土壤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
(二)表层土壤采样。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按照统一的采样标准,确定具体采样点位,按照“S”型、棋盘型(15-20个混合样)或梅花型(5-10个混合样)等方法采集表层土壤样品3-5公斤。
(三)剖面土壤采集。核查预设样点外业定位,确认剖面样点采样位置,挖掘标准剖面,划分命名土壤发生层,拍摄土体照片,记载发生层形态学特征,野外判断土壤类型,采集各发生层土壤样品和土壤容重样品、大团聚体样品,采集制作纸盒标本和整段标本。标本盒由自治区统一制作,发放至调查采样机构。
(四)土壤图野外校核勾绘。自治区统一提供县级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质图等工作底图。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将3幅工作底图分幅打印,作为野外土壤图校核的工作底图,利用各样点立地条件信息,记录和校核土壤图“图斑边界”、“图斑类型与组合”等基本制图信息,对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图图斑界线、图斑类型、图斑中土壤类型的组合模式,进行核查、勾绘和修订。
(五)土壤生物调查。按照国务院三普办相关要求配合开展土壤生物调查。
(六)数据库建设及数据分析。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建立县级土壤三普数据库,并提交自治区三普办审核、汇总。
(七)建模及制图。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壤三普任务要求,完成县级土壤类型、土壤属性、土壤专题的建模与制图工作。
(八)报告编制。按照第三次土壤普查相关成果要求,开展土壤普查报告撰写工作并提交自治区三普办审核、汇总。
三、政府采购商务和技术要求
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无数据造假、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能独立承担调查采样和成果编制任务。
(一)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主要从事土地或土壤相关行业、专业的教学、科研、调查和管理工作。具备测绘、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等相关资质且在宁夏自有(不含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机构。
(二)人员队伍。机构调查技术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土地(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环境、土地调查、地球化学、环境地质、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测绘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每个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可编成10-15个调查小组,每组4-5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临时招募(中级职称以上),以聘用协议为准,承诺全程参加调查采样。聘用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机构,不可多部门聘用。参与土壤普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自治区级土壤普查外业培训及能力考核。
(三)工作业绩。近年来从事过县域以上第三次国土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粮食功能区划定、自然资源确权、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新增耕地指标核查、耕地质量、土地整治、土壤肥力等相似专业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工作,有丰富的内、外业工作经验,熟悉内、外业工作组织,了解技术操作,掌握质量控制手段。
(四)设备物资。根据调查采样工作需要,应配备数量充足的设备物资,主要包括交通车辆类、图件文献类、摄录装备类、采集工具类、速测仪器类、辅助材料类、生活保障类等7类物资。
(五)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方法。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核与完善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征求意见稿)》《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属性与专题制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制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拟定试点县(区)域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方案。
(六)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同时配合并接受自治区级和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技术指导。
四、市场需求调查程序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本公告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政府采购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单位,可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需求调查意向申请书》(附件1),向自治区三普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需求调查。自治区三普办按本通知有关要求,采用现场查看文件资料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从资质条件、人员队伍、业务认知、工作业绩等进行实地调查,业务认知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组织机制、技术能力及拟定的试点县(区)域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方案进行考量。
(三)制定方案。自治区三普办根据专家调查结果,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经费预算编制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实施方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五、时间安排
1.申请阶段
2022年4月22日24时前,各申请单位按照本公告,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需求调查意向申请书》填写上报工作。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发指定电子邮箱。
2.调查阶段
2022年4月27日前,自治区三普办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料查看与专家咨询。
六、有关要求
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市场需求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告要求自愿申请并积极配合自治区三普办组织的调查工作,对调查过程中存在伪造资料数据、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情况的机构,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参与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工作资格。
联系人: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马文瑞
联系电话:0951-5169613
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周斌
联系电话:0951-5169395
电子邮箱:nxntjsglc@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及成果编制机构需求调查意向申请书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征求意见稿)
4.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属性与专题制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制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6.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4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gsgg/202204/t20220415_3454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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