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09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制定免处罚清单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湖北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2号)、省司法厅《关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有关事项的函》及相关通知要求,省直单位要建立包容审慎执法事项清单,对市场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免处罚、免强制方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制定和发布《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是对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免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免处罚清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

  3 、《关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有关事项的函》

  三、主要内容

  结合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共梳理出涉及种子、农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蚕种、土污染防治、畜牧、动物防疫、饲料、农产品质量安全9部法律、法规中13项轻微违法免处罚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适用条件

   《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中所指“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发生该违法事项。《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执法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通知要求,只有满足《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方可适用。

  对于《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未列明的免处罚情形,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五、配套措施

  一是依法履行程序。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次违法”情形。适用免罚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并根据执法实际,予以责令改正。属于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可以选择签订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属于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免罚的当事人,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将通过执法办案情况检查、受理执法投诉等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地对落实《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情况的检查,对符合清单中免处罚条件而没有免于行政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三项制度”落实方案中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裁量审核、说明理由和告知、听证、裁量公开、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

  四是对外公开公示。通过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并通过门户网站对该基准予以解读,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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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zfxxgk/zc_GK2020/zcjd_GK2020/202306/t20230607_46992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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