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时间:2023-03-14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吉政发〔202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满足基层执法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政府决定将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依法厘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权责边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依据《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中对应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中共吉林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吉城乡治工委办字〔2021〕1号)精神,按照一镇(乡、街道)一清单的形式,制定符合本区域范围内实际情况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后,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由乡镇(街道)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乡镇(街道)的实际承接能力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依法制定具体行政处罚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责边界。

  二、严格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权力运行

  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以乡镇(街道)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快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和案卷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则和执法文书格式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考核。

  三、建立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商、执法协助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调解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权责不清、执法缺位和越位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规定统一配发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服装样式标志应符合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相关规定。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待遇保障,建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评先选优、薪酬待遇等激励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严格规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未经考试合格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予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强化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建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长效培训机制,赋权部门应当履行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zc/202303/t20230304_867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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