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知识89:因房屋征收导致我停产、停业,可以要求补偿吗?

时间:2023-03-1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若沉

因房屋征收导致我停产、停业,可以要求补偿吗?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但是实践中因地域差别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别,具体的补偿标准建议参考土地征收发放或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向当地政府咨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常见的补偿方式有:

1.根据房屋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建筑面积相应的补助费。

2.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因素确定,例如: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给予3个月的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

4.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或由双方委托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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