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 电话

    0313-4083085

  • 邮箱

  • 地址

    张家口市桥东区富强路与永兴西大街交叉路口往西南约50米(环保广场西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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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简介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是2018年张家口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为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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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联防联控等相关工作。组织制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大气、水、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以及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

(十四)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一领导县(区)分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电话:0313-4083123

地址:张家口市纬三路6号环保大厦

传真:0313-4083011

受理投诉部门:张家口市环境举报中心

受理投诉电话:12369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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