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21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规范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制定了《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现将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国务院发文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其中,将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七类肥料登记改为备案。2022年,农业农村部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生产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向农业农村部进行备案。同时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相应的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

  二、制定过程

  第一阶段,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国务院取消部分肥料登记事项后,我委主动与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沟通,于2021年5月,会同市农技中心开始研究起草本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阶段,反复修改形成初稿。种植业管理处会同市农技中心经反复修改于2022年6月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第三阶段,征求意见完善内容。2022年7月7日向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第四阶段,专题会议讨论。2022年10月18日,军平副主任组织种植业处、法规处、市农技中心、执法总队召开专题会议,逐条审议后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五阶段,主任办公会讨论。2022年10月31日,经市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辖区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肥料登记过程中相关技术层面工作主要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登记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二)细化工作要求。《管理办法》明确本市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生产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须进行登记,生产复混肥、掺混肥的须备案。细化了生产企业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登记的具体资料要求。同时对审批时限、登记证有效期以及变更、延续、补发等都做了说明。

  (三)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办法》规定,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原料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应当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且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一致。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zcjd/20221207/65cbf86be86843e1be94b36ae69d11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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