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06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2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山东是农业大省,近些年来,气候多变,自然灾害频发,保证种子供应尤为重要。《种子法》和《种子条例》都明确规定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这是在发生自然灾害、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保证种子有效供应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种子市场调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的重大举措,是政府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采取的有效措施。

  二、种子储备的特有属性和基本原则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与其他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种子不能临时应急生产,当年安排的储备种子是为下一年救灾备荒准备的,当年动用的救灾备荒种子是上一年生产并储备的,因此储备任务必须提前一年安排;二是种子是有生命的活体,储备期间必须保证其活力和发芽率不下降,否则会灾上加灾,失去储备的意义,《办法》已充分体现这些基本特点。

  省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兼具救灾与备荒功能。备荒用种,以大宗粮食作物、通用性作物为主,以保障主要粮食作物安全为目标。救灾用种,以地方特色粮食作物、杂粮杂豆、蔬菜等作物为主,以挽回农户经济损失、开展生产自救为目标。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生育期短、适应性广、适宜灾后改种补种的玉米、大豆、绿豆、蔬菜等农作物品种。

  三、救灾种子与备荒种子的用途区别

  救灾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满足当年或下一年农业大田生产遭遇自然灾害后的补种需求,由于灾害导致正季作物生长错过了最佳生育期,补种已经不能使用正季种子,必须选用适宜该区域的同类作物中生育期短的品种种子或其他作物种子。备荒种子储备主要用于防备因当年种子生产过程中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导致严重减产而影响来年农业生产供种安全的情况,备荒种子是正季正常种植的优良品种。《办法》根据两种种子的不同用途和目的,对救灾种子和备荒种子储备的作物品种等内容做了规定,更具针对性。

  四、承储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储单位应具有与储备作物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具有拟储备作物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具有拟储备品种作物种子对应的仓储能力与条件,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或其他失信记录。在同等条件下,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国家农作物种业阵型企业及上一年度完成承储任务较好的企业优先安排承储。

  五、储备任务的确定及储备时间

  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补助标准最高限额和承储单位条件等由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发布储备计划明确,承储单位、承储品种、承储数量、承储地点、补助额度、调拨价格等由省农业农村厅每年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储备任务确定后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任务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鉴于在当年种子收获后,已经能相对准确判断下一年的市场供给总体状况,在保障备荒储备目的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缩短备荒种子的储备期,可以在现有补贴标准下大大提高企业储备备荒种子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储备一些市场需要的好品种。为此,《办法》中虽然规定“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原则上从11月1日至第2年10月31日,储备期1年”。但又增加了“具体储备开始、截止日期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当年种子生产、收获的实际情况分作物确定”。

  六、储备种子的监管和调用

  为确保关键时刻拿的出、调得快、用的上,保证储备种子有效发挥作用,《办法》中做了制度设计。储备种子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验检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种子质量抽检,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种子储备保质保量。

  储备期间,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因自然灾害、市场异常等情况,需调用救灾备荒种子的,由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用方案,下发调用通知,承储单位及时完成供种任务,用种主体按调拨价格和数量支付购买种子资金。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zcwj/zcjd/202211/t20221130_4166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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