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9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时间:2022-09-06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徐文光等15名代表: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整合粮食扶持政策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强化支农政策任务和项目资金统筹,持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政策支持,有效提高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和收入水平。一是实施农民种粮补贴政策。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发放机制,稳定种粮农民收益。同时,为缓解农资价格上涨给种粮农民带来的增支影响,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400亿元,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二是强化对规模化种粮主体支持。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门资金,加大对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推动应用先进技术、改善经营条件,提升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能力;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推动优化各类补贴资金发放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更好调动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性,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关于建立种粮成本与种粮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完善粮食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变化情况,按照种粮成本和基本收益综合测算补贴标准,深入研究种粮农民收入保障机制,让实际种粮农民获得稳定可预期的种植收益。

  三、关于全面实施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政策

  近年来,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不断健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四梁八柱”,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在保障农户收益、增强农业防灾减损能力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018年,中央财政在河南等6个粮食主产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于2022年实现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进一步提升我国粮食作物风险保障水平。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有关部门,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研究完善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覆盖范围,更好服务粮食生产。

  四、关于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比例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目前,育秧、烘干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已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各省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持续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先进智能农业机械和丘陵山区适用农机具的支持力度,促进提升农业机械化率,加快提升丘陵山区农机作业水平,尽快补上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弱项。

  五、关于推进粮食生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建设粮食生产综合服务中心有利于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收益,是一项具有创新性意义的工作。目前,中央财政没有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渠道,我部将在后续谋划创设粮食生产支持政策时,对粮食生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问题进行统筹考虑,争取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浙江省财力较为充裕,可率先进行试点探索,为其他地区建设粮食生产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经验借鉴。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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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2209/t20220902_64084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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