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指南

时间:2024-09-24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指南

一、监督范围

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事审判活动

民事执行活动

其他应监督事项

二、受理条件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

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

不予受理的情形:

未申请再审或超期

法院正在审查再审申请

法院已裁定再审未审结

婚姻解除判决(财产分割除外)

检察院已决定

法院根据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后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况

三、案件监督标准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新证据、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伪造、证据未经质证、未调查收集证据、审判组织不合法、诉讼行为能力人未诉讼、剥夺辩论权、缺席判决、遗漏或超诉讼请求、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判决、裁定错误、调解违法、不立案、程序错误、保全和先予执行违法、支付令违法、诉讼中止或终结违法、审理期限违法、强制措施违法、送达违法、审判人员不当行为、妨害诉讼行为。

执行活动监督:执行活动违法。

四、办案期限

受理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决定。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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