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时间:2024-08-2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 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6.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协调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8.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

10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1.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12.答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

13.指导、帮助全省人民法院搞好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

14.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5.组织全省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以及同外省法院之间的交流活动。

16.组织、指导全省人民法院开展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按照权限考核、奖惩、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7.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督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

18.承办其他应由省法院负责的工作。

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招募乡村振兴调查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