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时间:2024-08-2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2.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指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督察工作。

5.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6.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最高 人民法院决策部署,提出全省法院全局性工作。

7.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 由自己审判的刑事、各类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8.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各类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9.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0.监督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

11.对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 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2.受理不服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3.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4.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5.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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