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时间:2024-08-19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2.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3.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4.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5.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6.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7.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8.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9.按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死缓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10.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

11.指导和开展全省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12.负责全省法院内部监督工作。

13.审理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和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14.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受理外地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统一协调、管理、监督全省法院执行工作。

1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讨论法律、法规草案。

16.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审判辅助、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中级人民法院和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法院院长、副院长等领导人员。

17.指导全省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统一编报法院系统财务、装备计划,负责财务、装备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法院系统对外交流。

18.办理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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