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人人有责、有奖!

时间:2024-08-16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人人有责、有奖!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3.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4.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5.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

6.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7.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深知,国家秘密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不仅严格依法审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积极倡导和践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精神,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良好氛围。

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招募乡村振兴调查员,关注廉政信息,舆情动态,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欢迎您加入010-56212739、010-53387132、010-56212746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