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时间:2024-08-13     来源:乡村振兴内参编辑部     作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2.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督察工作。

3.负责全省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4.指导全省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在审判工作中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5.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海商案件

6.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海商案件。

7.依法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8.依法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海商案件。

9.依法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10.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1.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海商案件。

12.按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死缓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13.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需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14.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油田、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15.依法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和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假释案件。

16.组织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各市党委搞好中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1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8.审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技术鉴定;协助、指导下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和计算机、通信技术工作。

19.指导全省法院的司法行政和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装备、枪支弹药、车辆等工作。

20.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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